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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2证券发行新办法开始实施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直接定价

  • 相关简介: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18日起实施。修改后,首次公开发行(IPO)定价除询价方式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方式;主板IPO可初步询价后即定价;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加网下配售;主板IPO增加了静默期的相关规定;参与网下配售的个人投资者须具有五年以上投资经验。   这一修订掀开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而启动的一系列规则修订的序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

  • 文章来源:股海网作者:股海网发布时间:2012-05-22浏览次数:下载次数:0收藏: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18日起实施。修改后,首次公开发行(IPO)定价除询价方式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方式;主板IPO可初步询价后即定价;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加网下配售;主板IPO增加了静默期的相关规定;参与网下配售的个人投资者须具有五年以上投资经验。

  这一修订掀开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而启动的一系列规则修订的序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市盈率“25%规定”的问题,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IPO定价方式放开

  新《办法》在IPO定价环节给予券商创新空间。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新《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取这种方式定价应在发行方案中详细说明定价方式,并在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备案后刊登招股意向书。对于定价方式的这一大调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多年来一直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放松行政管制,推动市场主体自主约束、归位尽责。

  主板IPO询价流程也得到了简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此前,中小板和创业板IPO可以初步询价后即定价,主板则须两轮询价。

  此外,《指导意见》中关于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的规定也在新《办法》中得到了体现,并在取消网下配售股票限售期的同时,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对参与网下配售询价的个人投资者,新《办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主承销商应当严格按照既定的推荐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

  叫停博价差网下申购

  同时,对询价中可能出现的“嫌低爱高”、利益输送行为,新《办法》加大了监管处罚措施。证券公司如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严重干扰正常报价秩序,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证监会可以自确认之日起责令其暂停36个月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如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或向推荐的询价对象输送利润,则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责令其暂停3至12个月证券承销业务。

  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新《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

  主板IPO引入静默期

  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也在本次修订中引入主板IPO中。IPO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片面夸大优势,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此前,创业板的相关规定已体现了静默期要求。据介绍,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

  同时,新《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比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证券公司如向询价对象提供除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之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责令其暂停3至12个月证券承销业务。

  此外,新《办法》还对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授权,强调证券业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加强对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加强与证券业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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